2024 年世界衛生組織(WHO)發布《傳統醫藥策略 2025 報告》中明確強調:「傳統醫藥應推動法制化、制度化與分工協作」,以提升藥用資源的地方效益並促進與國際體系的接軌。而此次,衛福部依《藥事法》第 103 條第二項規定所發布之解釋令,即是往該方向邁進的第一步。
中國醫藥大學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系主任張文德表示,中藥產業鏈涵蓋從前端的農業種植到後端產品製造與行銷,每一個環節都需要專業人力投入,若人才面臨斷層,將招致產業萎縮、甚至消失。而該解釋令針對中藥販賣業從業人員資格進行了明確界定並放寬相關規定,將有助人才培育。
然而,多數人卻誤解這項解釋令是特權開放,張文德強調,這是場結構性改革規劃,期望讓「中藥回歸專業、制度走向現代」,呼籲社會關注政策本質,放下誤解與情緒性對立,站在專業建制與用藥安全角度,共同理解這項制度的必要性。
張文德解釋,此公告的核心目標在於推動中藥商體系的制度化、專業化與現代化,絕非外界所稱「放寬門檻」或「侵越藥師專業」。但就外界對此公告的誤解與質疑,他認為認為,該逐一解釋說明,以破解大眾誤解。
Q1:不當放寬中藥商就業門檻?
A:解釋令完全依循《藥事法》第 103 條第 2 項規定,將「具中藥基本知識與鑑別能力者」具體化為兼具學術訓練與實務歷練之認定標準。張文德表示,35 學分之核心課程加上 1 年以上的實務經驗,正是為建立可量化、可查驗、具規範性的標準,旨在提升專業門檻,而非鬆綁規範或扭曲原法精神。
Q2:侵害到藥師的專業權限?
A:本公告所規範之範圍僅限於中藥材與非處方中藥製劑之批發、零售與輸出入,不涉及處方中藥的調劑行為。張文德指出,藥師專業之調劑職責與法定地位完全保留,雙方職責清晰分工,無涉職權重疊或取代問題,反而可健全中藥流通體系,何樂不為。
Q3:學分遠低於藥師專業訓練?
A:公告所列之 35 學分中藥核心課程涵蓋藥材基原鑑定、炮製技術、藥理與毒理、品質控制等關鍵能力,中藥相關學系更規劃超過 50 學分之專業必修課程。張文德說,此訓練遠超傳統經驗傳承的模式,展現現代高等教育對中藥專業的完整訓練,所取得得的學分為專業能力象徵,絕非進入門檻的門票。
Q4:危害民眾用藥健康?
A:張文德指出,公告明訂申請人須具備 1 年以上中藥販售實務經驗,並結合「學術」和「業界」的雙軌訓練架構。唯有完成此完整培訓才能申請資格,與中醫師或醫師須經臨床訓練後才能能執業的制度一樣,對於保障民眾用藥安全具有實質助益,絕非危害民眾健康之舉。
Q5:對舊有從業人員不公?
A:現行公告完全保留列冊中藥商之執業資格與權益,不受影響。張文德解釋,本次規範針對的是新進人員的專業認定方式,旨在補足過往未設立制度的不足之處,並建立一套可長久且與時俱進的人才培育與認證機制,並未取代舊制,無須過於擔心。
Q6:政策倉促上路,未與產業溝通?
A:張文德提到,此公告為長期醞釀之政策成果,歷經多次產學界專家諮詢、制度研議與政策協調,充分考量教育、產業與法規現況後方予以公告施行。目的在於補足過去中藥販售從業資格標準不一致之缺口,屬必要且正當之制度調整,並非倉促上路。
他語重心長地說,台灣若想推動中藥產業的現代化與國際化,勢必須擺脫過往模糊不清的資格體系與經驗思維。而高等教育所培養的專業人才,理應被有效運用,並與產業制度緊密連結。
中藥專業不僅需具備學術學分,更涵養文化理解、知識體系。唯有透過教育、法規與產業三者的整合與協同發展,才能建構出符合國際標準與科學證據的中藥制度基礎。
認識《藥事法》第103條第二項規定所發布之解釋令
只要在學期間修畢中藥核心課程 35 學分,並於核准登記中藥販賣商專任中藥之輸入、輸出、批發或零售實務 1 年以上者,即可申請核發「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進而合法進行中藥商業務。
文 / 黃慧玫、圖 / 楊紹楚